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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医疗救助

信息来源于:承德县在线 发布时间:2008/3/29
城镇医疗救助:

(一)、城镇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1、城镇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2、城镇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人员;

3、非城镇低保对象因患重大疾病无力救治,个人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城镇户口特困居民。

下列情况不予救助:①交通事故②工伤③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等非正常原因所致疾病④虽有重大疾病但有能力救治的。⑤对住院费用减去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费用再减去1000元起付线后超过1000元的部分给予救助,不足1000元的不予救助。

(二)、办理城镇医疗救助的手续及程序

1、个人书面申请;

2、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

3、享受低保人员应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出院记录、医院诊断书复印件;

4、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诊断书、病历材料、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

5、本人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参加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的医疗费用或医疗赔付证明;

6、本人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社会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

7、《城镇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由本人或家庭成员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初审、街道办或乡镇复审、符合条件的张榜公布,公布日期不能短于7日,最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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