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承德县在线首页 >> 分类信息首页 >> 便民生活 >> 办事指南 >>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信息来源于:承德县在线 发布时间:2008/3/29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保障对象的范围及低保待遇

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保障对象是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40元的具有我县境内非农业户口的常住城镇居民,(各乡镇街道负责的是本辖区范围内的非农业居民)主要有以下两类: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

和扶养人的城镇居民。此类人员全额享受城镇低保待遇。

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达不到140元的城镇居民。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低保待遇。

(二)、保障对象家庭经济收入的确定

家庭经济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离退休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养老金、失业保险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卷及红利、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社会救济金、自谋职业收入和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的。

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申请城镇低保待遇的程序

1、凡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均可由户主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照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以及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填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后,由乡镇、街道调查审核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填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通知书》张榜公布后报县民政局审批。(所有材料均一式两份)

2、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混合户,由城镇居民成员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农村居民成员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根据双方总收入计算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条件的,只对城镇居民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如果同时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由农业户口的居民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农村低保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农业户口居民批准享受农村低保。

3、城镇低保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对象在领取保障金的同时,必须及时向当地居委会和街道办或乡镇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变化情况,乡镇街道要经常对保障对象重新审核,根据核实情况对保障对象的保障金发放及时予以调整。对停发保障金的保障对象,由民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电话:010-61744288 传真:010-61744588 邮箱:union#ccoo.cn
地址:北京昌平区北七家宏福11号院创意空间305-308 邮编:
Copyright © 2004-2024 北京城市联盟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城市联盟
京ICP证B2-20190844号  京ICP备09021873号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